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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受理出資認養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園景字第110005709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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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受理認養者以出資方式認養轄管之公園、園道、
    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行道樹、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於辦理審查
    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臺中市養護
    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申請出資認養,經審核同意後通知繳納出資
    認養費用。
三、各項設施認養金額及最低認養費用如下:
    (一)行道樹為每株每年一千元。
    (二)公園、園道、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及道路等為每平方公尺每
        年五十元,最低認養費用為每年五千元。
    (三)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為每座每年一萬元。
    (四)設施內之公廁每座每年一萬元。
四、出資認養者應一次繳清認養期間費用,由養工處開立捐贈收據予出資
    認養者收執。
五、出資認養費用應繳入市庫,並納入預算。
六、養工處得以下列方式表彰認養者:
    (一)頒贈獎狀、感謝狀或獎牌。
    (二)辦理認養儀式。
    (三)致贈紀念品或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出版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