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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服務就業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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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再設計服務之範圍,以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
就業能力,促進其適性就業及提高生產力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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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單位或人員其進用或錄訓之身心障礙者勞務提供或參訓地點位
於臺中市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回收之輔具:
(一)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
校或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六)因就業有需就業輔具之身心障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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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具回收及再利用條件如下:
(一)對使用年限內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之輔具,本局已核定為
應予回收,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於二年內如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
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且未能進用或錄訓有相同輔具
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報請本局回收輔具;非全額補助者,經受
補助單位或個人同意後得辦理回收。
(二)對使用回收再利用之輔具,本局得於其使用年限內辦理再回收。
(三)前二項輔具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依
各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四)本局得依回收項目之特性及使用年限進行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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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輔具之回收與管理,由本局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與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約定輔具回收事宜,前往現場清點確認回收
項目及零配件。
(二)檢視回收輔具現況堪用與否,堪用之輔具應進行清潔及消毒,並
存放合宜地點,不堪使用之輔具應送廠商進行維修或報廢。
(三)對於回收之輔具應造冊,按季進行盤點、維護及保養,並作成紀
錄。如輔具有損壞情形,應送廠商進行維修或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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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本局媒合之輔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如發生意外
事故,由受補助單位或個人負責。
(二)所媒合之輔具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修復責任,如不能修復時,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照價賠償或返還同品質之物。
(三)媒合之輔具不得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經發現上述情形,本
局得立即中止服務,並回收輔具。
(四)本局得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單位或個人輔具使用情形,除有特殊情
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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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終止服務,並應立即返還
所媒合之輔具:
(一)使用情形或對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違反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三)故意損壞輔具者。
(四)將輔具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所僱用勞工喪失身心障礙者身分、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
家就業服務。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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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