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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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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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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主管臺中市勞工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於法院登記
之財產總額達一億元或年度收入達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參照
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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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團法人之董事(委員)、監察人、執行長(總幹事)與該等職務之
人或其他會務人員,於執行業務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
不誠信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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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團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
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前項誠信
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誠信經營政策,包括法人宗旨、法人任務、遵守法令、誠信行為
、利益迴避、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及自主管理。
(二)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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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
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
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財團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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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
序。
(四)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保密檢舉管道及處理程序。
(五)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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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團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
人誠信經營政策。
(二)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
舉辦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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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團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善盡注意義務
,促進財團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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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團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