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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本局)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
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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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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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局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
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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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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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
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從重、從輕處罰
,並應敘明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
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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