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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100095038號令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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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本局)主管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下稱本法)規定之事件,予以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裁處,特訂定本
    基準。
二、本局知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稽查、蒐證
    。
三、為達公平、公正起見,本局對違反本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
    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
    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局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罰鍰單位為新臺幣)。
五、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
    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從重、從輕處罰
    ,並應敘明理由;必要時,並得提經臺中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
    議決: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