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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提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育意願,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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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生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
八十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前款第一目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
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三)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第一款
第一目規定者,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
(四)符合第一款請領資格者,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
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
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
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
委託書辦理。
(六)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
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
準用前五款之規定。
(七)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
胎新臺幣二萬元。
(八)本計畫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一百十一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仍適用一百十年之規定。
(九)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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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 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四) 已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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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
每月五日前,檢具印領清冊函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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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