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場係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立在案且營業地
點為臺中市,其營業項目為百貨公司業 (代碼:F301010)、
超級市場業(代碼:F301020)、便利商店業(代碼:F399010
)及其他綜合零售業(代碼:F399990) ,並具有固定營業場
所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商號。 |
|
第四條 本辦法之低碳認證審核項目如下:
一、綠能及節電。
二、水資源利用。
三、其他低碳措施。
前項各款低碳認證項目及實施措施給分標準如附表。 |
|
第五條 商場申請低碳認證,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具低碳認證申請
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經發局提出。
經審核總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即達低碳認證標準,由經發局
頒發低碳標章或以其他方式授予認證。
前項低碳認證有效期三年。 |
|
第六條 通過審核認證之商場經查核有不符合原申請內容者,經經發局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低碳認證。 |
|
第七條 商場通過低碳認證者,由經發局每年將其名單公布於網站予以
表揚。 |
|
第八條 經發局得派員至商場查核低碳認證項目。商場無正當理由拒不
配合者,經發局得廢止其低碳認證。 |
|
第九條 經發局得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低碳認證審核業務。 |
|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並公告於經發局網頁
。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