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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移置保管違規車輛應收帳款及呆帳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停規字第110005202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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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依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予
    以移置保管車輛之應收帳款及呆帳轉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應收帳款,指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其依處理辦法應行
    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呆帳指移置保管車輛經公告拍賣程序,拍賣
    所得價款沖抵後剩餘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四、移置保管之車輛領回及拍賣作業,依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其作
    業流程如附表一。
五、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如為新領牌照五年內且狀況良好之車輛者,
    得延長前點所定候領期間,並重行公告,但以三個月為限。
六、應收帳款、拍賣作業及收入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應繕造其移置費及保管費清冊,並認列應
        收帳款。
    (二)應收帳款認列後,於收繳後沖銷已收繳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三)公告期滿未領回車輛拍賣後,拍賣收入小於應收帳款時,將拍賣
        收入與應收帳款轉銷後,其差額由備抵呆帳沖抵。沖抵備抵呆帳
        後仍有不足時,其不足額列為呆帳。
    (四)拍賣收入大於應收帳款時,將應收帳款轉銷後之賸餘數扣除罰款
        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五)應收帳款及轉銷呆帳之帳務處理方式,如附表二。
七、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之提列,應循程序編列預算辦理。沖抵備抵呆帳後
    如有不足時,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