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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考核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品字第110021263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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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橋梁養護主管機關落實橋梁維
    護管理機制,提升橋梁維護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實施計畫之養護主管機關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二)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三)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四)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本實施計畫採書面考核,考核項如下:
    (一)橋梁經費編列之妥適性。
    (二)橋梁養護契約範圍、項目及要求之妥適性。
    (三)橋梁養護契約採購及執行進度控管之妥適性。
    (四)橋梁督導機制及養護紀錄資料之完整性。
    (五)其他養護特殊機制:如汛期防災減災之機制、輿情通報之處理方
        式、重大災害巡檢機制及教育訓練情形等。
    本實施計畫考核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一,考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四、本實施計畫考核作業置考核領隊一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副執
    行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擔任,置考核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府查核委員
    專家學者名單遴選符合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之,幕僚單位為本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
五、本實施計畫之養護主管機關以一年受考核一次為原則,經簽奉核定後
    辦理。考核結果及紀錄應函送受考核養護主管機關,考核紀錄格式如
    附件三。
    養護主管機關對於考核所列意見應依限函復,回應格式如附件四,考
    核紀錄及回應文書由養護主管機關留存備查。
六、養護主管機關應建立督導機制,並依橋梁量體、形式及特性訂定符合
    需求之督導項目,督導完畢後應留存紀錄備查。
七、本實施計畫之考核成績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計算,成績之等第如
    下: 
    (一)優等: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考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八、養護主管機關得衡酌成員之個別貢獻度及敘獎之平衡性,依考核成績
    核實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優等:最高得記功一次。
    (二)甲等且考核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三)甲等且考核成績未達八十五分: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四)乙等考核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不予敘獎。
    (五)乙等且考核成績未達七十五分:最高得記申誡一次。
    (六)丙等:最高得記申誡二次。
九、本實施計畫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年度相關業務費
    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