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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廁所設置及管理維護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10011645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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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民眾使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建築物附設廁所(以下簡稱附設廁所)乾淨、
    明亮、舒適、方便之優良環境及保障性別平等之使用權利,訂定本基
    準。
二、本基準所規定廁所,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且供民眾使用之
    廁所,其場所、類別、管理機關及使用性質等規範如附表一。
三、管理機關應參照內政部訂定之公共建築物衛生設備設計手冊設置(新
    建)廁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四章之一規定之各項安全維護
          裝置。
    (二)設置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或自然通風設備,其
          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廁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
    (三)設置明顯位置標示及引導標誌。
四、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所,其數量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
    同時設置五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不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之新建廁
    所,應符合每設置一男性廁間須同時設置四間以上女性廁間之比例。
    前項廁所坐式及蹲式廁間設置比例應大於二比三以上,並以優先設置
    坐式廁間為原則。
五、管理機關設置無性別使用限制之性別友善廁所,其廁間數量得計入第
    四點第一項女性廁間數。
六、本基準實施前之既有廁所,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男女廁間比例達一比
    四之設置規模者,其未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點規定者,
    管理機關應訂改善方案,逐年執行改善。
    既有廁所具集中時間使用性質者,於依前項規定改善前,得以引導或
    調撥方式辦理。
七、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維護管理廁所:
    (一)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廁所,並指派清潔人員進行每日清理作業
        。
    (二)硬體設備維持正常使用狀態。故障或損壞者應於三十日內完成修
        復;無法依限完成修復者,應採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水電供應充足。
    (四)保持良好通風照明。
    前項第一款專責人員應每週進行一次廁所硬體設備及清潔維護情形檢
    查作業,並填具廁所自主環境整潔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二)。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不定期檢查廁所之環境整潔。廁所有環境髒
    亂或惡臭等污染情形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得命管理機關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管理機關應於所轄廁所導入智慧科技,管理維護廁所之環境品質及建
    立滿意度調查機制。
十、管理機關得結合社會資源,訂定廁所之認養方案。
十一、本府獨資或投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營事業,除附表一
      所列場所外,其管理之廁所,準用本基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