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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豐洲堤防公有土石方資源
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本場)營運敦親睦鄰,回饋地方,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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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一百年度起由本府每年編列回饋金新臺幣二百一十萬元整,編列期
間至本場營運終止後一年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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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回饋範圍為本市神岡區新庄里、圳堵里及圳前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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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經費運用於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購、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二)有關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有關環境公害監督及監測鑑定等事項。
(四)有關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觀摩活動事項。
(五)其他環境維護及建設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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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金由神岡區公所擬訂年度執行計畫,經本府核定後,由神岡區公
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