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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以下簡稱禁限建辦法),審核及管理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
、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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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定列管案件之審核及管理,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或由本府指
派之其他機關(以下簡稱捷運執行機關)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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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列管案件,指禁建、限建範圍內依禁限建辦法第六條及第
七條之規定所辦理之下列案件:
(一)公共工程案件: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關依
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捷運、鐵路、隧道、橋梁、
道路、地下道、陸橋、排水箱涵、衛生幹管、瓦斯幹管、共同管
溝及其他所有地下管線、河川整治及其他不需申請建築執照之案
件。
(二)建築執照申請案件:指應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等
案件。
(三)其他申請案件:除前二款之案件外,包括管線挖掘、地基調查、
鑽孔、廣告物設置或其他依法應經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同意
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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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分級規範界線圖及監測
計畫等文件,應依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辦理,有關部分文件免提送之
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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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應辦理現況測量之
範圍及內容,依附件四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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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施工計
畫免辦理提送之時機,依附件三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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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案件位於附件三之特定範圍者,提送相關文件均應委託附件五所
列之專業單位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捷運設施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提送專業單位審查時,位於潛盾隧道
段(含隧挖段)第Ⅰ區之列管案件屬明挖工程者,捷運執行機關或
專業單位應要求施工中採自動化監測系統。
(二)定期彙整(每月至少一次)之監測報告應送專業單位審查後再送捷
運執行機關備查;若監測數據超出監測管理值時,除依禁限建辦
法第十四條規定外,應由專業單位提供後續專業處置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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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管案件依禁限建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監測儀器讀數之警戒值、行
動值及危險值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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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起造人依禁限建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提送之列管案件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規定之施工計畫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監測報告時,應檢附自
主檢查表如附件六。
前項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施工計畫與監測報告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七,
申請人須於相關報告中特別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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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所辦理之列管案件,除應依禁限建辦法
第九條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主管機關同
意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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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捷運執行機關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列管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
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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