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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七點、內政部鄉鎮市區
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六點及臺中市政府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第五點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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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款項經費來源:
(一)內政部核發調解獎勵金。
(二)法務部核發調解獎勵金。
(三)臺中市政府核發調解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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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款項支用範圍如下:
(一)辦理有關調解業務之聯誼、宣導、表揚、參訪、觀摩、考察等
活動經費支出。
(二)調解業務用文具、紙張、書籍、期刊、報章、工具、印刷、墨
水匣、郵電等費用支出。
(三)調解委員出席交通費、調解業務工作人員加班費、差旅費等費
用支出。
(四)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備增設、修繕及維護費等費用支出。
(五)辦理調解委員環境教育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辦理調解業務檢討、研習會及其他開會時所需經費支出。
(七)辦理調解業務考核時所需經費支出。
(八)辦理調解業務教育訓練或研習會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及致贈講
師之禮盒等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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