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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補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
員考察經費之支用核銷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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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依業務實際需要支付之考察經費,本公所得於預
算額度內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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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本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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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每人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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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補助款須支用於考察國內、外調解組織、交
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與調解業務相關
單位或組織之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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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事前填寫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一) 。若同
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
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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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調解委員可自行或集體進行國內、外考察行程
(但為符合補助款係為補助調解委員考察經費,如於國內支用時儘量
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以考察一次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
次核銷為原則;未達補助金額者,應於支用達補助金額時檢附單據一
次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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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應檢附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收轉付收據,惟應記載營
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等事項並註明明細(車資、機票
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調解委員個人姓名
(本區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就調解委員個人開
立),並黏貼於憑證黏貼用紙(附件二) 。
(二)考察成果照片(附件三) 。
(三)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
(四)收據(附件四) 。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受補助之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助經費於補助對象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計畫因
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
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九)受補助個人接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應以
書面向補助機關敘明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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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績效衡量指標:依據本公所受補助調解委員申請之補助計畫書、各項
相關核銷單據及考察成果照片等,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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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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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后里區公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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