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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霧區會字第110000458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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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提升
    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特
    設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尚包括下列事項中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1.監察院糾正(舉)與彈劾案件。
        2.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3.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4.機關實施檢查評估及外界關注等事項。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
        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五)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
        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提報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有關本所檢討現有內部
        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落實執行內部控
        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八)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工作分組:本小組為達成上開工作事項,業已依本所業務權責分工,
    於任務編組下設各工作分組。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所民政課課長。
    (二)本所社會課課長。
    (三)本所人文課課長。
    (四)本所公用及建設課課長。
    (五)本所農業課課長。
    (六)本所秘書室主任。
    (七)本所人事室主任。
    (八)本所會計室主任。
    (九)本所政風室主任。
五、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所課室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
    形。
六、各課室所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規定(共通性作業除外),應依業
    務屬性提報業務權責主管機關。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所秘書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內部控制制度及自
    行評估作業幕僚單位為本所會計室、內部稽核幕僚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