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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保存價
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
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之規定,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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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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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置委員共七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
(二)本會文教福利組組長。
(三)本會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組長。
(四)本會綜合企劃組組長。
(五)本會人事管理員。
(六)本會會計員。
(七)本會檔案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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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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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如
案情單純或僅為個案時,得免召開會議由檔案管理單位以會簽方式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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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綜合企劃組辦理,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
職。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並依規支領出席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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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辦理檔案鑑定相關作業,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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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各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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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會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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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會務會議通過,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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