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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督導霧峰青桐林生態產業園區委託業務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林字第109005099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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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霧峰青桐林生態產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整體環境維護管理品質及執行成效,透過督導作業
    ,建立檢討優化機制,以提供臺中市市民優質生態體驗場所,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督導委託業務範圍為園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綠美化、廁所清潔
    及緊急通報業務。
三、督導作業方式如下:
    (一)督導期間:每年辦理一次,並於十一月底前辦理完畢。
    (二)督導小組成員: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成員四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業務相關人員二人及外聘委員二
        人擔任。
    (三)督導考核項目:依園區設施安全巡檢盤點工作、缺失改善追蹤、
        人員巡查次數及園區維護成效或創新活動等考核項目訂定評分表
        (如附表一)。
四、依督導考核總分評定等級及獎懲額度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獎勵額度不超過六次嘉獎。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獎勵額度不超過三次嘉獎。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不予獎懲。
    (四)丁等:未達七十分,書面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