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審查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
物變更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
|
二、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
定申請變更行為者,使用單位應於變更前向交通局申請核准,並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
|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交通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
處。 |
|
四、交通局審查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案,應先檢視申
請單位是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表文件(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並於受
理後會同申請單位辦理實地勘查,確認申請變更位置之現況。 |
|
五、為處理前點之變更申請案,交通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
表等,組成防災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審查
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
涉及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者,應送本市都市審議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
|
六、申請單位於取得交通局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施工。 |
|
七、變更工程完竣後,應由申請單位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
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檢具書圖文件向交通局申報竣工
,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圖說。交通局視需要得會同申請單位現場查驗竣
工情形。 |
|
八、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捷運特種
建築物者,交通局將限期改善或令其補辦程序,屆期仍未改善或補正
而繼續使用者,依大眾捷運法第七章罰則、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
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九點及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
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等規定裁處。 |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