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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捷土字第114001034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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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為審查大眾捷運系統特種 
    建築物變更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特種建築物使用單位應於變更前,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
    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向捷工局申請核准變更行為,
    並由捷工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審查。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捷工局。
四、捷工局審查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案,應先檢視申
    請單位是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表文件,並於受理後會同申請單位辦
    理實地勘查,確認申請變更位置之現況。
五、為處理前點規定之變更申請案,捷工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
    關代表等,組成防災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
    涉及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者,應送本市都市審議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六、申請單位於取得捷工局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施工。
七、變更工程完竣後,應由申請單位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
    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檢具書圖文件向捷工局申報竣 
    工,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圖說。捷工局得視需要,會同申請單位現場查
    驗竣工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捷工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