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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為審查大眾捷運系統特種
建築物變更申請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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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種建築物使用單位應於變更前,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
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向捷工局申請核准變更行為,
並由捷工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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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捷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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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捷工局審查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特種建築物變更申請案,應先檢視申
請單位是否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書表文件,並於受理後會同申請單位辦
理實地勘查,確認申請變更位置之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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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處理前點規定之變更申請案,捷工局得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
關代表等,組成防災計畫審查委員會及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
涉及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者,應送本市都市審議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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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於取得捷工局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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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工程完竣後,應由申請單位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
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檢具書圖文件向捷工局申報竣
工,確認是否符合申請圖說。捷工局得視需要,會同申請單位現場查
驗竣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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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捷工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