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民限
定乘車優惠申請交通卡及市民限定乘車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交通卡:指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持可用於搭乘本市市區公
車之電子票證,至申請地點完成乘車優惠綁定之電子票證。
(二)市民限定乘車碼:指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至申請地點完成
身分驗證,並於線上完成乘車優惠綁定之交通運輸虛擬票證
二維條碼。
(三)敬老愛心卡:指依臺中市政府辦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敬老愛
心卡乘車及各項補助要點申請之電子票證。
(四)通勤定期票:指依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規定,
預付一定金額購買,得於指定期間內,依規定方式重複搭乘
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電子票證。 |
|
三、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前項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機關,就業務分工等事項
協調辦理之。 |
|
四、 交通卡申請資格及地點如下:
(一)申請資格:
1、 設籍本市六歲以上之市民。
2、 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
3、 非設籍本市但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各級學校之學
生。
4、 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且居留地址於本市者。
(二)申請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及其他本府公布之地點。 |
|
五、 交通卡申請方式:於交通卡網站填寫資料或持申請表,並攜帶可
綁定之電子票證及下列證件,至任一申請地點辦理交通卡綁卡作
業:
(一)設籍本市市民,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成年人應經由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無國民身
分證者,得以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二)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籍配偶,持有
效之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正本。
(三)非設籍本市,而就讀本市轄內大專院校以下學校之學生,持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可識別學籍且有效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
本,外籍生以護照正本代替國民身分證。未成年人應經由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並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未成年人無國
民身分證者,得以健保卡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取代之。
(四)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且居留地址於本市者,持外僑永久居留
證本。
(五)委託他人辦理綁卡作業,須持前述申請人應檢附文件、可綁
定之電子票證及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外僑永
久居留證正本。 |
|
六、 符合第四點申請資格且滿十二歲之民眾,得依下列流程申請並使
用市民限定乘車碼:
(一)辦理身分驗證:
1、 已持有交通卡者,免經身分驗證。
2、 未持有交通卡者,持前點所列之證件至第四點第二款之
申請地點辦理身分驗證。
(二)線上完成綁定:
1、 以智慧型手機註冊可用於搭乘本市市區公車之電子支付
軟體,並綁定銀行帳號。
2、 至申請平台註冊會員後,選定已安裝之電子支付綁定。
(三)由智慧型手機連結至申請平台開啟市民限定乘車碼。 |
|
七、交通卡及市民限定乘車碼之適用票種及申請規定如下:
(一)十二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應以全票身分申請綁定,每人
得申請綁定一張交通卡及一個市民限定乘車碼。
(二)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者,應以半票身分申請綁定,每人得申
請綁定一張交通卡。但購買通勤定期票時應以全票身分申請
綁定交通卡。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1、未持有敬老愛心卡:得以半票身分申請綁定,每人得申
請綁定一張交通卡及一個市民限定乘車碼。但購買通勤
定期票時應以全票身分申請綁定交通卡。
2、持有敬老愛心卡:
(1)敬老愛心卡免經申請綁定即得持該卡享有乘車優惠。
(2)購買通勤定期票時,應另以全票身分申請綁定交通卡
,可同時具備二張享有乘車優惠之票卡,不受每人得
申請綁定一張之限制。
(3)得以半票身分申請綁定一個市民限定乘車碼。但市民
限定乘車碼不得作為敬老愛心卡使用。 |
|
八、交通卡或市民限定乘車碼綁定乘車優惠後,申請人戶籍資料或居
留地址如有異動或設籍本市市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
籍配偶取得我國國籍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正本申請變更資料。 |
|
九、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取消其乘車優惠:
(一)戶籍或居留地址遷出本市。
(二)死亡。
(三)非設籍本市之學生學籍資格喪失。
交通卡遺失或損壞時,得重新申請綁定新卡。 |
|
十、 市民限定乘車碼倘原綁定之電子支付註銷或因故更改另一電子支
付時,得重新於線上進行綁定。 |
|
十一、交通卡、市民限定乘車碼及敬老愛心卡限本人使用,使用人並應
配合查票人員出示電子票證、市民限定乘車碼及優惠身分之證明
文件,如經查獲有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情形者,本府得自查獲日
起取消其乘車優惠一年;第二次查獲者,得自第二次查獲日起再
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三年;查獲三次以上者,得自該次查獲日起
再接續取消其乘車優惠五年。
出借、冒用及盜用他人交通卡或市民限定乘車碼牟取非法利益或
惡意破壞交通卡或市民限定乘車碼應用系統者,得依法追究責任。 |
|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