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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264263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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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其原建築容積之認定,應經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簽證,並由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四條    臺中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額度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依附表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依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依前項附表所定獎勵額度二倍核予容積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