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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閱讀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終字第10900785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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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閱讀推廣與圖書館利用之效能,完善本市圖書館閱讀推動
    教師(以下簡稱圖書教師)課程發展與輔導制度,特設臺中市政府教
    育局閱讀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閱讀推動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依據閱讀教育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研發、多元評量之教學研
        究,並推廣分享至學校。
    (三)提供學校閱讀相關諮詢管道,協助圖書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之平臺。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推動閱讀教育人員、圖書教師研
        習。
    (六)配合全國性閱讀教育與教育部閱讀教育政策推動相關事務。
    (七)辦理其他閱讀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副局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及
    幹事一人至二人,由終身教育科人員兼任。
    設國中、國小兩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局長就
    學校校長聘兼之。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局長就學
    校教師遴聘兼之。
    另置諮詢顧問若干人,由局長聘任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局
    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本市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
    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
    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另給予特殊加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閱讀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
    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