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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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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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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
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二、核准成立重劃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
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增加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三、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元;擬辦重劃範圍總面
積逾五公頃者,每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萬元,增加不
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四、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案(含重劃進度各項業務階段)審查者:
每案新臺幣三十六萬元;重劃範圍總面積逾五公頃者,每
增加一公頃加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增加不足一公頃者,
以一公頃計。
五、調處土地改良物補償或拆遷事宜者:每案新臺幣六萬元;
地上物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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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繳納
行政規費;屆期未繳納者,退還其申請書件,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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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
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申請人撤
回申請案或申請案經依法駁回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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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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