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衛生所門診病歷調借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企字第109008849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為協助所轄各區衛生所進行門診相關病歷調借閱管
    理,並使管理作業有所遵循,以保障病人相關權益,提供治療、教學
    及研究所需完整正確之病歷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有關病歷之調借閱、歸還、保密規定及病歷複本等事項適用之。
三、本要點所稱機關首長為衛生所主任,病歷保管人員則由機關首長指派
    之。
四、病歷調借閱依身分區分為外部或機關內部人員申請,流程分別如下:
    (一) 外部人員:病人或其代理人檢具委託書書面申請,經身分驗證
         及機關首長授權同意後,由病歷保管人員調檔及複製後,將影
         本交付申請人 。
    (二) 機關內部:調借閱者填具調借閱申請書,經身分驗證及機關首
         長授權同意後,由病歷保管人員調檔及提供調借閱人員閱覽。
五、病歷調借閱需有委託書或申請書(如附件),內容記載調借閱病歷之相
    關資訊,其歸檔、保存與銷毀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區衛生所得依實際執行現況,自行調整病歷資料調借閱申請書格式
    及內容,惟必須包含申請人、病歷號碼、目的、調借閱與歸還日期等
    基本要件,據以做為機關病歷調借閱之使用管理措施。
七、機關人員調借閱病歷應現場閱覽,不得抄錄、影印,但本身業務負責
    內容,因辦理公務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病歷文件資料需於當日返還病歷管理人員,任何人並不得對其進行錄
    攝影、毀損、轉借他人或攜出機關。
八、病歷資料調借閱應遵守醫療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醫事人員法、
    檔案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機關人員皆應瞭解及遵守病歷保密
    之規定與重要性。違者並依前述相關規定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