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臺中市食農教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擬訂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食農教育政策及推動方向。
二、本市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審議。
三、定期輔導及考核本市食農教育相關業務。
四、其他關於推動本市食農教育之重要事項。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ㄧ
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十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副局長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長一人。
七、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八、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幕僚業務,由農業局派員兼任
,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
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
|
第九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
第十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應請其迴
避。 |
|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