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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結合各級學校、機關、團
體及民間企業力量,運用各界資源協助建置及管理維護公車招呼站
公共設施,以提升本市公共運輸服務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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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係指交通局轄管之候車亭、公車
專用道站體及各轉運中心等公共設施。
各級學校、機關、團體及民間企業,得依本要點規定認養交通局所
轄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以現金捐贈交通局興建公車招呼站公共設
施或由捐贈單位興建完成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後交予交通局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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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期間一年至五年,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
申請認養標的之範圍包括站體設施及設置範圍內之相關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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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認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
通局審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
交通局得視認養計畫及認養標的,要求認養者繳交保證金,並得酌
收權利金或由認養單位提供回饋方案;保證金額為每座候車亭新臺
幣六萬元、每座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新臺幣十六萬元及每站轉運中
心新臺幣八十萬元(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
郵政匯票繳納),認養期滿或終止時無應辦事項後退還。
申請認養單位倘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公立醫療機構、公營
金融機構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學校等,保證金得予酌減,另
公車專用道站體設施、轉運中心設施之政令宣導空間及相關管理維
護事項,得以雙方協議之附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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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者於認養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認養標的之清潔及維護,並負擔所需相關費用(含電費)。
(二)認養標的如有毀損,應立即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備再通報交通
局,且應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並負擔所需費用;逾
期未修復,交通局得代為修復,並請求修復所需費用。
(三)發現認養標的遭人占用時,應即以電話通知並再以書面通報交
通局。
(四)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交通局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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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者於認養期間就認養標的,得提出美化、設置廣告或裝置藝術
等計畫書,並報經交通局審核同意後始得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負
擔;交通局得視需求要求認養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
擔。
前項計畫涉及增改設施或結構改變時,應檢附經技師簽證之安全鑑
定報告,其增改設施之所有權屬於交通局,認養期滿或終止後,認
養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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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捐贈者應依下列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交通局提出,經交通局審
核通過後簽訂書面契約,始得辦理:
(一)捐贈人應提出興建計畫書(含規劃理念、興建地點、面積、材
質型式、工期進度、規格等)及經土木或結構技師簽證之工程
設計圖。但依交通局設計施工圖興建者,免備工程設計圖。
(二)捐贈人以現金捐贈候車亭者,應另繕具指定捐款用途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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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獲由捐贈單位自行興建者,其工程所需文
件,由捐贈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工地管理、環境清潔、維護或
施工造成之所有損壞及公共安全事件,由捐贈單位負完全責任。
興建完成後,捐贈單位並應確保所建候車亭結構安全無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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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捐贈辦理原則如下:
(一)興建地點由交通局與相關單位會同勘定,型式大小應考量路幅
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材質以堅固不易鏽蝕之鋼材或其他優良適
宜者為主,型式應備有公車路線圖版面;需設置電源開關箱、
電力線路、簡易照明及預留安裝智慧型站牌位置。
(三)捐贈單位興建之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應以交通局名義向台電
辦理包燈用電申請(電壓二百二十伏特),並自交通局接管之日
起算,由捐贈單位保固至少二年。
(四)公車招呼站公共設施興建完竣,捐贈單位應檢附簽認竣工圖說
經交通局點交合格後接管,產權即屬本市所有,並依本市市有
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捐贈人不得異議,且不得請求任何補
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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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者或捐贈者不得變更認養或捐贈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
認養期間,交通局或經交通局同意之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或民間
需使用認養標的時,認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認養者或捐贈者不得將認養契約或捐贈契約之權利義務全部或一部
份讓與其他機關、團體或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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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養者或捐贈者得於標的設置認養或捐贈標誌,其內容、規格、
位置、數量等,應報經交通局核定後始得設置。認養標誌於認養
期滿或終止時應回復原狀。
捐贈標誌以橫式版面長八十公分、高四十公分、寬三公分、淨重
一點五公斤以內為原則,版面安裝位置以候車亭背板左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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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通局對於第五點認養者之應辦理事項,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
養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獎勵。認養者執行認養工作給付
之費用,依法令規定得減免稅額者,由交通局覈實驗證後開具證
明文件。
認養績效不彰、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得通知認養者,
逾期未改善,得終止認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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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