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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纖維工藝博物館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纖字第112002024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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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以
    下簡稱本館)館務研究與推廣、資源整合與開發等總體發展,特設本
    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提供本館展覽、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及其他重要館務之
    諮詢。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局纖維工藝展演中心主任兼任;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聘任纖維藝
    術創作相關領域、博物館專業研究及展覽策劃之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四分之一委員為新任
    ;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由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
六、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幕僚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專
    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