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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限制不得出國之損失補償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090099121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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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人員)於
    防疫期間不得出國所生財產上損失之補償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聘僱人員、工友(含
        技工、駕駛、清潔隊員)及臨時人員。
    (二)核准、取消或停止差假之方式:指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所為之表示
        。
三、各機關學校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前,經核准請假出
    國,任職機關學校依事實認定有勤務調度或避免內部防疫缺口之需,
    取消或停止差假致生之財產上損失,應予補償。但教育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者如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得受領損失費用給付,不得重複申請
    前項損失補償。
四、申請補償應檢附下列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向任職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一)因配合防疫限制不得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單(附件一)。
    (二)因配合防疫限制不得出國之損失申請聲明書(附件二)。
    (三)相關費用單據。
    (四)第三點第一項核准、取消或停止差假之佐證資料。
五、財產上損失補償數額,以申請者本人實際損失金額,依事實認定並經
    評估確有補償必要者為限。
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第三點或第五點規定。
    (二)未符第四點規定得補正者,經限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
七、本規範所需經費,應屬各機關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
    所需,由各機關學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預算內業務費調整支應。
八、本規範施行期間,自下達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