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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目的
為因應業務地政資訊之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內
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查詢利用
,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
洩漏,特依據內政部各機關(單位)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範
本)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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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單位:本府各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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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性質:辦理全年度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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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使用者申請及作業規範
一、申請使用權限:
(一)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網站(http://www.land.taichung.gov.
tw)下載專區/輸入關鍵字地政資訊/搜尋,下載填寫「
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如附表一,逐級核章至
機關(單位)一層主管後,一般使用者免備文送本局資訊
室提出申請;接獲核准通知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
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網站(http://glir.land.moi.gov.tw
)申請表項下,帳號申請/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
料後,取得憑證序號、送出資料,俟本局於系統上核准使
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
,使用者即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使用。
(二)使用者若調、離職或退休時應立即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
構使用者申請表」如附表一,向本局申請異動或註銷使用
權限。
(三)使用者逾3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
,若欲繼續使用,請向本局資訊室提出重新啟用本系統使
用權限需求。
(四)使用者逾6個月未使用系統,本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
,若仍有使用需求,應依第(一)款程序重新辦理。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僅
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
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於查詢資料時
,系統「申請案號或事由」欄位應詳實填載查詢資料之依據與辦
理業務說明。
三、使用者查詢地籍資料應填寫登記簿:
地籍資料查詢登記簿(如附表二)依式逐日填寫、陳核,由使用
者每季裝訂成冊供後續稽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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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使用機關(單位)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用本系統之機關(單位),應設專人擔任使用機關(單位)管
理者,設有資訊單位(人員)之機關由資訊人員擔任,並指定職
務代理人,機關(單位)管理者應依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申請使用權限並函報本局,且自行建立使用者名冊。
二、機關(單位)內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該機關(單位)管理者
應協助使用者向本局申請異動或註銷使用權限。
三、使用機關(單位)管理者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
使用者名冊、查詢紀錄、地籍資料查詢登記簿、稽核文件等資料
列冊移交,各項紀錄文件應保存5年,並將原管理者註銷申請表
及新管理者申請表函報本局申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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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作業稽核:
一、使用機關(單位)管理者應每季於系統報表查詢功能列印使用者
主要查詢紀錄裝訂成冊,逐級呈核單位主管,並由機關首長或其
指定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做成稽核紀錄(詳附表三查詢應用地籍
資料稽核表、附表四抽查紀錄表、附表五機關(單位)管理者稽
核表),由機關(單位)管理者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20
日前送交本局;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機關政風單位查明處理,並
將異常情形及處理結果函報本局。經本局辦理複核後,將複核紀
錄依規送交內政部備查。
二、本局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表六),於每
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三、本局不定期檢視各使用機關(單位)使用者查詢紀錄,經查使用
系統未符合第肆點第二項使用規定者,其查詢紀錄將送請該使用
機關(單位)查處。
四、本局得依各使用機關(單位)業務性質、系統報表中使用者查詢
紀錄填載情形,酌予增加稽核、複核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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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其他事項:
一、使用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並應
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二、各機關(單位)使用者未依本管理規定使用本系統,於年度內經
三次通知未改善者,移請該機關(單位)辦理懲處。
三、使用機關(單位)管理者應確實執行本管理規定,管理績效良好
者,移請該機關(單位)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