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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公捷秘字第112000009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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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
    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
    務採購。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科室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科室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
    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
    定。
五、各科室辦理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秘書室、預
          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
          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手人於原始憑證黏存單黏貼發票或收據後
          ,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
          (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秘書
          室(財物、所得登記)、會計室、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等
          核章。
七、各科室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八、各科室採購之物品,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九、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由各科室自行
    辦理,並由業務科室主管代為決行,免會秘書室。
十、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
    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