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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
考試,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使生活穩定,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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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國家考試係包含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以考選部每年公告之考試資訊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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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資格:
(一)報名參加課程當時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且設籍本市
六個月以上,非現任公職。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三)未曾獲本局、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相關國家考試補習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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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第一階段:補助實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
(二)第二階段: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再補助實
際學費金額二分之一。面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函授課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前項補助,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且提出申請日期皆需於設籍本市六
個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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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補習課程或購買函授教材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學員證影本(函授免附)。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4.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
5.切結書。
6.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申請人經考試錄取並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應於一年內,檢附下列
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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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罄止。申請人如有虛報不實
者經查核屬實,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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