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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900609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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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中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年度概算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融資舉借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自償性債務財源檢討事項。
    (四)對軌道建設財務收支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核。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八)具有交通、財務、都市計畫或公共工程等領域專家學者若干人
          。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不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由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五、本會視本基金相關審核作業及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領域專家學者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
    行迴避。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指派主管兼任,綜理會務之推動;置
    幹事若干人,由交通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
    協調事項。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須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