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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文處理人員獎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養秘字第10900106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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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公文處理速度及品質,提升
    公文行政效率,獎勵同仁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之態度,爰參酌臺中市政
    府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二點及第三十五點規定
    ,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以本處公文承辦人員、研考人員、督導人員為獎勵對象,同
    一人員因兼任不同職務而達二項以上獎勵標準者,擇一從優辦理。
三、本處公文研考人員因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對本
    處文書流程管理制度落實推動、積極負責,每次考評得予獎勵嘉獎一
    次。
四、每年按季(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各辦理考評
    一次,因考量本處各單位承辦公文性質不同,予以分開獎勵評分。各
    單位公文承辦人員總人數低於五人者,不納入本計畫考評,其單位主
    管得依個案簽報獎勵。
五、每次考評依據本處公文承辦總件數,取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以內之公
    文承辦人員,獎勵嘉獎一次;另按各單位公文承辦總件數,排名前百
    分之十之公文承辦人員,獎勵嘉獎一次。
    前項重複獎勵人員,擇一事由辦理敘獎。
六、每季公文承辦總件數未達一百五十件者,不納入本考評獎勵計畫。
七、各單位公文辦理平均速度較前一季提升,且該季單位內同仁無因公文
    逾期情形嚴重而受書面糾正(含)以上處分,其單位主管(包含科隊長
    、主任、股長、正工)督導有方,獎勵嘉獎一次。
八、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其負責督導單位公文辦理平均速度
    皆較前一季提升,且該季單位內同仁無因公文逾期情形嚴重而受書面
    糾正(含)上處分,督導有方,獎勵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