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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為有效管理臺中市潭子區聯合辦
公大樓,維護大樓門前廣場及六樓禮堂(以下統稱場所)場地及設備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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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所僅提供臺中市政府一級機關及本大樓各單位借用,並以公務活動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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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所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各課室(業務相關)協助辦理接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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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時間以平常上班時段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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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單位應於預訂使用日前七日發文向本所申請借用登記,非經同意
不得從事其他用途活動,且所有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善良風
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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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場地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時,本所得於借用單位
登記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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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單位於場所使用後應恢復原狀及清潔場地,如有設施毀損,借用
單位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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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場所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
(一)本所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要時。
(二)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五)違反本要點,不聽勸告者。
(六)違反使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讓使用者。
(七)經本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
紊亂者。
(八)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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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場所舉辦活動,其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之處理均由借用單位負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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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場所應遵守事項:
(一)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攜出,如有毀
損或遺失,申請借用單位應負賠償之責任。
(二)借用單位如有預演需求,仍須事前辦理登記手續,使用期間布置
及復原工作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漿糊、膠
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牆面或地板及有關設備
或公物上,亦不得私自架設各項單材、接電力設備等,如因此造
成之意外事故或毀損,借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預演及布置必須配合在上班時段及場所空檔進行。
(四)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一切布置應先徵得本所同意。
(五)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爐灶生火。
(六)場所禁止吸菸、吃檳榔、口香糖並禁止喧囂、謾罵、嬉戲。
(七)場所使用後,應將場所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