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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管理及維護本所門前
廣場及六樓禮堂(以下稱各場地),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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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秘書室為各場地管理單位,各課室(業務相關)協辦接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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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場地除本所使用外,為善加利用,在不影響本所使用原則下,提供
其他機關、學校、法人、人民團體及區民申請租借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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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核准後發現者經本所通知應立即
停止使用並不發還所繳費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所設施環境者。
(五)與本所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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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租借依來文及申請收件先後順序登記,並於使用日期前15日提出
申請書(如附表),經本所核准後並應於7日內完成繳交費用方得使用,
逾期未繳納完成者,本所得取消申請登記,申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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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場地使用收費及基數標準如下:
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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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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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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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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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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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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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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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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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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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費用(已含水電費,1樓平面停
車場)應一次繳清。
2.開放時間自上午8時起至下午
22時,非經本所同意不得延長
並應按時加計費用。
3.計費以4小時(8時至12時、13時
至17時及18時至22時)為1基數
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
4.公益使用由本所認定之。
5.室內場地禁止外燴設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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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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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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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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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樓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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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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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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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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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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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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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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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收取場地使用費後,應開立收據給申請人,並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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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各課室舉辦活動,免收費用,但仍應填具使用申請書,送交管理
單位登記。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因公務需洽租借使用各場地者,
應出具公文提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者,得酌收或免繳使用費及保證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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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繳費後,不為或無法使用時,已繳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所繳使用費半數或全部,申請人不得
異議或請求賠償: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3日前通知本所者。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
(三)本所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所牴觸之情
形者。
(四)因停電或場所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人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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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事項:
(一)各場地之設施及設備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如有毀損或
遺失時,申請人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
(二)申請人如需於各場地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地上物者,
應於本所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使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三)如需排演、佈置須事先申請,並應在上班時間內及空檔進行,且
以1場次為限。
(四)各場地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或設置爐灶生火。
(五)不得穿木屐、釘鞋進入各場地,並禁止吸菸、吃檳榔、嚼口香糖
、喧囂、謾罵及嬉戲。
(六)使用後應將場所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室內場所含洗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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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後清理回復,離開時應通知本所並經管理單
位確認後,始得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如發現使用期間有毀損
或遺失財物時,申請人應按照價賠償或回復原狀,本所並得由保證
金抵扣之,仍有不足時,向申請人請求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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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場地之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賠償處理,概由申請人自負全部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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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下達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