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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出流管制規劃及出流管制計
畫,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三
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審查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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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審查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之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
(二)其他有關出流管制計畫及出流管制規劃審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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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審查會置委員三十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二十
八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推薦專家一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推薦專家一人。
(三)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推薦專家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推薦專家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推薦專家一人。
(六)專家學者二十三人。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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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審查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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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審查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審查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之。但機關推薦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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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審查會視實際需要召開審查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召集人圈選十三位
委員開會,會議時應有圈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
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出席委員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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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審議過程應絕對保密,經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陳核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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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審查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水利規劃防災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審查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本局派員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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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審查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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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審查會得推派委員或指派本局人員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審查
會審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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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審查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三點聘任之委員及依
第九點受本局邀請列席之人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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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審查會對外行文,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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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審查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