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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緣起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簡政創新,提升本府行政效能及
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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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本計畫之推動係為精進本府施政作為,提供主動、便民之服務,增進
本府行政效能,期望能發揮創意、開辦簡政創新政策,落實創新便民
措施及行政流程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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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對象
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本市各區公所如有提案,
請透過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或業務相關局處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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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內容
一、提供施政創新資訊
(一)目的:為提供臺中市民創新、便捷之服務,本府定期彙整國內外
城市創新施政措施或行政流程改造相關新聞訊息,提供各機關參
考,以資精進施政作為。
(二)內容:
1、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動
蒐集下列資料,函請相關機關研處,作為激發機關創新施政
來源之一:
(1)國內外城市創新施政或服務創新要聞。
(2)議員質詢項目或民眾反映項目。
2、辦理頻率為每個月至少一次。
3、各機關應詳縝評估新聞訊息之精神或作為,如具參採價值,
應研擬具體作為與實施期程;如認無可供本市參採之處,應
分析說明該案不具參採價值原因。倘一案事涉跨局(處)業
務權責者,依業務性質所占比例較高之機關統籌辦理。
4、各機關辦理情形與成效,由研考會定期彙報市長室知悉。
二、擴大行政流程改造
(一)本府行政流程簡化作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邁入「全面發展
」階段,由各機關自行訂定行政流程改造實施計畫,賡續辦理內
部行政流程之重新設計、改造作業,提升行政效能。
(二)各機關每年度應就現有業務,重新檢視並加以分析、檢討及改進
,且每年度應推動一項或數項重點工作,策略如次:
1、法令或流程檢討:重新檢討並改造服務流程。
2、工具運用:資通訊科技、資訊技術應用等。
3、激勵創新:公私協力、推動服務流程改造或提供跨機關整合
服務。
三、推動機制
(一)各機關應籌組簡政創新工作小組:由首長或指派副首長擔任召集
人(無副首長者,為主任秘書或首長指定之簡任級同仁),負責
策劃、督導創新施政與行政流程改造事宜,除聘請同仁參與外,
得外聘專家學者組成簡政創新推動小組,協助簡政創新工作(含
配合區公所提案)之推動。
(二)各機關應先就下列作業項目,研議創新施政及流程改造作業,包
括:
1、消耗人力、經費較大者。
2、人民申請案件,時程較長或應備文件繁複者。
3、內部文書作業繁瑣費時者。
(三)先確實瞭解現行的作業步驟,必要時繪製工作流程圖,以利進行
創新發展及流程改造。
(四)涉及跨單位、跨機關業務服務整合議題,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
、機關召開溝通協調會議。
(五)建立標準作業程序:經檢討改進並付諸實行而有具體績效的作業
步驟,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作為處理例行業務,訓練新進人員
及評估工作能量的依據。。
(六)簡政創新工作小組各次會議之召開應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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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評核與獎勵
一、績效評核
(一)對象:
1、推動創新施政或行政流程改造作業(含配合區公所提案)之
各機關。
2、參加條件:參選案件為徵求日起前一年半執行之業務為限,
每年至少提報一件。
3、提案方式採單位(科室)或團體(二人以上,可跨科室)提
出,相同單位或團體以提報一件為限。
(二)成果呈現面向:
推動之業務應含下列一個或多個面向,有具體成果者。
1、創新措施:包括創新施政政策、推動行動服務機制、推動公私
協力、提供跨機關整合服務或提供主動客製化服務等。
2、法令或流程檢討:包括法令規章修訂、推動服務流程改造、報
表簡化、作業流程改進等。
3、資通訊科技運用:包括強化運用資訊系統、運用資通訊科技或
資訊技術導入政府服務(如e化服務或介接)、運用機器代替
人力等。
4、其他符合本計畫實施目的之具體作為者。
(三)評審:
1、時程:
(1)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參獎機關薦送提案參選作業。
(2)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參獎提案評選作業。
2、評審小組:評審小組辦理評審之複審作業,由研考會主任委員
或指定代理人擔任召集人,並遴聘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擔任委
員共同評審,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評審流程:先由研考會就提案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通過書面審
查之提案送評審小組複審;評審小組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視或請提案機關進行簡報。
4、評審委員依評審項目及評分權重進行評分,採總評分法評定。
評審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1)創新性:占百分之五十。
(2)周延性:占百分之二十。
(3)效益性:占百分之三十。
5、評審結果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布。
二、獎勵方式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
要點規定禮品禮券發給之名額限制,獲獎名額佔參評單位或團體總
數之百分之二十以下,獎勵之獎項及名額如下,惟評審小組得依評
審結果決議獎項從缺。
1、特優獎:一至二案。
2、優等獎:一至二案。
3、甲等獎:二至八案。
(二)獲獎案件於市政會議公開頒獎表揚。
(三)獎勵內容:
由各機關依下列標準核予提案參與人員適當獎勵,並落實「獎由下
起」之原則:
1、特優獎:單位或團體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禮券,並核予敘
獎總額度最高為十二次嘉獎數,首功至多二人記功一次。
2、優等獎:單位或團體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禮券,並核予敘
獎總額度最高為六次嘉獎數,首功一人記功一次。
3、甲等獎:單位或團體頒發新臺幣六千元之等值禮券,並核予敘
獎總額度最高為四次嘉獎數,首功者嘉獎二次。
(四)經費: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研考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三、同一業務內容如曾參加本府辦理之評選並獲錄取者,不得重複參選
,但實施內容有顯著精進提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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