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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爲審查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設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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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二)提供本市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之諮
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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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三)本局代表一人。
(四)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五)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六)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委員任一性別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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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
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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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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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
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
派代表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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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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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審查工作之需要,得實地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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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及實地勘查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或參與陳
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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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之行政業務,由本局水利管理科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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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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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