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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進民眾對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
各項合作備忘錄、合作意向書、合作協議等(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之
瞭解、信賴及監督,藉以完善政府資訊公開機制,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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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規定
合作備忘錄簽訂後,應主動於本府資訊網首頁的「合作備忘錄專區」
進行公告。
(一)執行機關:本府一級機關,如本府簽署機關如有2個以上者,應
由各簽署機關主動協調公告執行機關。
(二)適用對象:自107年12月25日起,簽署機關為本府或本府一級機
關簽訂之合作備忘錄。
(三)公告發布日:
1.簽署地在國內:自簽署日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發布。
2.簽署地在國外:自返國日次日起7個工作天內發布。
(四)公告內容:簽署機關應秉持誠信、公開之原則登載相關內容,並
應包含以下資訊重點。
1.合作備忘錄名稱
2.主辦機關
3.簽署對象(含單位及簽署人)
4.簽訂日期(年月日,並請以民國年登打)
5.聯絡人
6.聯絡電話
7.合作備忘錄全文檔案(以附件方式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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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管考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每半年檢視各機關執行合作備忘錄之公告情
形,各執行機關如逾應公告發布期限15日(含假日)始進行公告,除有
特殊原因外,將參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
懲案件處理要點」依情節輕重辦理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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