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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促進就業巧聖選拔活動現存作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資字第10800750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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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中市政府促進就業巧聖仙師
    魯班公獎選拔及表揚活動與臺中市政府促進就業巧聖技藝新秀選拔活
    動及相關選拔競賽(以下簡稱本活動),為有效管理本活動之現存作品
    ,並保障作品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係指本局該年度辦理本活動之主辦科處室,處置
    單位係指本局欲將作品進行相關處置之科處室。
三、現存作品範疇:本活動各職類各組別參賽選手與表演者所創作之易搬
    運、易收藏、易保存之完整現存之入圍作品。
四、現存作品管理作業:
   (一)攝影:作品拍照存檔。
   (二)列冊:登錄作品之活動年度、職類、組別、獲獎項目、作者姓
         名、尺寸、存放位置、照片及管理單位,俾利後續管理,並確
         認作品流向。
五、前三名之現存作品處置方法:
   (一)收藏:收藏於臺中市政府與本局所轄適當之空間。
   (二)展覽:於適當之場所或活動進行展示。 
六、未獲前三名之現存作品處置方法:
   (一)收藏:收藏於臺中市政府與本局所轄適當之空間。
   (二)展覽:於適當之場所或活動進行展示。
   (三)贈與:以本局名義致贈機關或團體,贈與作品及贈與對象須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另受贈者應協助展示作品、宣揚
         專業技藝,且不得將作品轉售。
七、為確實掌握各項作品之最新狀態,應於每項現存作品之放置位置有變
    動時,由管理單位立即更新作品列冊之內容,並負作品保管責任;若
    有其他單位欲變更作品位置,需簽會管理單位並經管理單位同意,由
    管理單位更新作品列冊;另於各現存作品之處置方法有變動時(例如
    :辦理展覽、作品贈與等),經處置單位敘明處置方式及原因,並會
    辦管理單位,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處置單位辦理相
    關事宜(如展覽或贈與事宜)並負作品管理責任,另由管理單位更新作
    品列冊內容,即時登錄作品列冊之最新狀態。
八、於每年度競賽結束後3個月內,由管理單位將當年度入圍作品列冊,
    並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納入現存作品;非現存作品或
    入圍作品得依計畫或機關首長指示賽後立即處理。
九、現存作品如有損壞、自然毀損、孳生黴菌等情況時,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銷毀、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並於作品列冊
    敘明。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將隨時補充、增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