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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聲明書簽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802644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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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每年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以強化內部控制自主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機關應每年評估當年度整體內部控制有效程度,擬具內部控制聲明
    書。
    前項內部控制聲明書應由機關首長與督導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業務之
    召集人於次年四月底前共同簽署,並公開於各該機關網站之政府資訊
    公開專區。
三、各機關原則於內部控制聲明書聲明日前完成當年度自行評估及內部稽
    核工作,俾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缺失並採行改善措施。但當年度下半年
    部分期間若未能及時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得參酌前一年度同期
    間之評估及稽核結果,綜合判斷當年度該期間之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
    情形辦理之。
    前項內部控制聲明書聲明日為年度終了日。
四、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有效程度評估作業,應綜合下列因素作為判斷之
    依據:
   (一)機關當年度自行評估結果、內部稽核報告、稽核評估職能單位
         及上級與各權責機關督導等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
   (二)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及審計部臺中市
         審計處臺中市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等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事項。
   (三)截至當年度聲明日尚未完成改善部分對內部控制目標達成之影
         響。
五、內部控制聲明書按整體內部控制之有效程度,區分為下列有效、部分
    有效及少部分有效三種類型:
  (一)有效:係指無內部控制缺失,或存有重大或非屬重大內部控制
         缺失並已於聲明日前採行改善措施,其整體內部控制之建立及
         執行能合理確保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
  (二)部分有效:係指存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並已於聲明日前採行改
         善措施,或存有非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其整體內部控制之
         建立及執行僅能合理確保部分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
  (三)少部分有效:係指存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於聲明日前尚未採
         行改善措施,或採行改善措施,惟其整體內部控制之建立及執
         行難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目標之達成。
    前項內部控制之有效程度聲明僅提供合理確認,且不包括機關內部
    控制無法掌握之外部風險。
六、各機關如有內部控制重大缺失事項,應就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類型
    ,依下列方式揭露該等重大缺失事項資訊:
  (一)有效或部分有效類型:各機關應於聲明書增列說明段,列舉該
        等重大缺失、其對達成內部控制目標之影響,以及所採行之改
        善措施與改善情形等。
  (二)少部分有效類型:各機關應於聲明書之附表,揭露內部控制重
        大缺失情形及其改善計畫。
七、各機關首長倘於年度中異動,致繼任首長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時於
    所聲明之年度未在任或僅部分期間在任者,得於內部控制聲明書增
    列說明段,以釐清前後任首長之責任。
八、各機關於年度中調整組織與業務者,得於內部控制聲明書增列說明
    段,以釐清機關組織與業務變動前後之責任。
    各機關因前項組織與業務調整情形致無法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時,
    應敘明原因陳報該管上級機關核定。該上級機關核定時,並應副知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九、各機關併同所屬機關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工作者,得併同所屬
    機關共同簽署內部控制聲明書。
十、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依第二點及第三點所定期程完成內部
    控制聲明書簽署作業。
    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未落實辦理風險評估、外界關注事項涉及
    內部控制缺失與簽署部分有效或少部分有效類型內部控制聲明書等
    ,應綜合評估對所屬機關內部控制之影響程度,採取例外管理措施
    ,並得要求所屬機關於期限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或前往實地督導等
    。
十一、臺中市政府所營事業除已依據或參照現行法令規定簽署內部控制
      聲明書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