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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志工,予以適當
之管理、運用,並健全組織,凝聚服務共識,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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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招募新進志工,經面試甄選通過,完成六小時基礎訓練(臺北e
大線上課程)及十二小時特殊教育訓練(現場實務學習),並考評合
格者,始得正式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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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置隊長一人,由本處志工隊員相互投票遴選,最高票者當選,綜
理本隊服務事項,並受本處指揮監督,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隊長出缺時,於二個月內辦理補選。補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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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勤規定:
(一)值勤時間:每週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三小時。
(二)星期一至星期日,每日分上午、中午、下午班值勤,上午為八
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中午為十一時至十四時,下午為十
四時至十七時,每班前後可彈性三十分鐘值勤,於本處指定時
間及地點服務,並親自辦理簽到、簽退。
(三)值勤應依排班表輪值,如有變動或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
運用單位督導、承辦人及志工隊長,以利請假及調班。
(四)志工無故缺勤三次以上時,視為自動辭職。
(五)服務期間因故無法繼續擔任志工時,應辦理離隊手續,並繳回
值勤背心及識別證予運用單位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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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工作內容:
(一)殯葬設施引導。
(二)殯葬禮儀諮詢。
(三)悲傷輔導。
(四)社會資源轉介。
(五)各項活動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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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守則:
(一)擔任本處志工人員,係經考核通過,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
辦理本處指定工作者。
(二)應依規定時間值勤,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三)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圍聚嬉戲、酗酒賭
博、高聲喧嘩。
(四)儀容衣履應合宜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並穿著本處
所發之服務背心及佩戴識別證,如遇有來賓接洽,應親切接待
,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即時詢問民眾需求,並協助引導靈位、禮廳、堂塔等服務範圍
所在地。
(六)請勿大聲交談,也勿長時間滑手機,並保持服務台桌面整潔,
以維持機關形象。
(七)不得洩漏機關機密。
(八)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
(九)不得從事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十)不得進行殯葬從業行為、推銷、營利及其他不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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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權益:
(一)加入志工平安保險。
(二)參加教育訓練及聯誼活動。
(三)出席志工會議。
(四)於本處服務年資滿三年,時數達三百小時,得申請榮譽卡。
(五)登錄服務時數。
(六)申請本處個人服務績效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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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考核方式:
(一)考核指標:
1、服務態度:出勤狀況與服務對象互動之合宜度。
2、工作績效:服務質量、達成目標之程度。
3、群性表現:團隊互動情形。
4、特殊貢獻:針對服務對象或團隊有特別助益之表現。
(二)考核小組:志工業務主管、志工承辦人、運用單位督導、志工
隊長擔任。
(三)表現優異者得提報民政志工表揚大會頒獎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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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至本處擔任短期志工,應填寫本處志工學生召募報名表,並依照
填列時間至本處服務,親自辦理簽到及簽退,由值勤志工或員工指派
工作服務內容,實習結束後核實發給志工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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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於服務期間如有破壞團隊紀律、影響團隊值勤,或非經同意,以
本處志工名義對外從事個人行為至影響機關形象之情形,應予口頭告
知立即改善,倘仍不改善者,陳報主管後,予以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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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另由本處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