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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防範本局內部可能發生
弊端之人員,並瞭解、分析、探討癥結與問題所在,定期辦理廉政暨
機關安全風險人員評估,掌握可能涉及貪腐及危安風險事件動態資料
,策進預防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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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報人為本局各單位主管,通報人應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
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合理懷疑,即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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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辦人為本局各單位股長以上人員,協助通報人發掘所屬單位人員之
廉政及機關安全風險情資,並辦理相關庶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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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報範圍如下,並包含非正式人員:
(一)涉嫌貪瀆不法函送偵辦,經檢察官起訴、不(緩)起訴處分,
或經法院判決者。
(二)涉嫌貪瀆不法被司法機關約談、傳喚、拘提、逮捕、搜索、羈
押或經法院裁定交保、限制住居,或被以貪瀆案證人身分約詢
、傳喚者。
(三)與媒體報導之機關施政疏失或弊端有關者。
(四)與民意代表質詢之貪瀆案件或施政缺失有關者。
(五)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邀宴及招待、涉足不妥當場所等有
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者。
(六)涉有請託關說事件,影響機關業務或採購正常運作者。
(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等規定者。
(八)涉有貪瀆跡象或傳聞者。
(九)風評不佳、行事作風異常迭遭檢舉、投訴者。
(十)涉及賭博或不當巨額借貸、收支顯不相當等財務狀況異常者。
(十一)涉有外遇或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者。
(十二)違反相關出境管制規定者。
(十三)涉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之虞者。
(十四)涉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者。
(十五)有酗酒、藥癮、嚴重心理疾病,致影響機關、同仁或洽公民眾
安全,並有具體事實者。
(十六)其他生活、作業違常或嚴重影響機關聲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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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報方式:
(一)通報人應先檢討所轄員工是否符合前款通報範圍;如符合通報要
件者,應繕具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人員名
冊(如附表,下稱風險人員名冊),經通報人核章後,以雙封套密
送本局政風室完成通報程序;通報人得責成協辦人負責蒐報及秘
書作業,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二)各單位每年應定期通報三次(一月五日、五月五日、九月五日);
另通報人對於所轄員工發現有重大異常狀況時,應隨時辦理不定
期通報。
(三)定期通報如無增刪變動之情形,亦應繕具空白名冊,於「因應作
為」欄位填註「無變動」,由通報人核章密送本局政風室完成通
報程序。如有已列風險人員名冊之人員、通報內容有所異動,或
已不符合通報範圍,而有可解除列管之情形者,應於定期通報時
,於風險人員名冊之「因應作為」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並於
「風險資料評估紀錄」欄位填註解除列管之理由。
(四)通報人、協辦人以外之人員發現同仁有第四點情事者,應告知該
管通報人、協辦人及本局政風室。但若涉及通報人或協辦人者,
應通知政風室並對該等人員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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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政風室彙整通報資料後,應簽報首長知悉,俾利掌握廉政暨機關
安全風險人員之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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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險人員名冊應以機密件處理,倘涉有洩密情事者,將依相關規定究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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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報人、協辦人或負責蒐報及秘書作業之人如有故意隱匿不為通報、
未適時通報,致生貪瀆或機關安全風險事件或損及機關廉能形象者,
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者,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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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通報人知悉非所轄員工涉有廉政或機關安全風險狀況者,應告知該管
通報人及通報本局政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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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報人因通報作業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應通知當
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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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廉政暨機關安全風險狀況適時通報,揭發機關內部弊端,預
防或發掘風紀問題,防範危安事件發生,對維護機關聲譽卓有功
績之通報人及相關人員,由本局政風室統一簽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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