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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
福法)第四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
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事項,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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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目的:
(一)辦理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予以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追償作業
,並維護負返還義務之受安置老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以下簡稱返還義務人)權益。
(二)辦理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予以適當安置之必要費
用之追償作業,並維護負返還義務之受安置身心障礙者及其扶
養義務人或違反身權法第七十五條各款之行為人(以下簡稱返
還義務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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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於安置日起三個月內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有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之情事者:
1、通知返還義務人,並主動告知返還義務人法律相關權益及責任
;倘無法聯繫上返還義務人,應協尋返還義務人。
2、與返還義務人討論受安置之老人之照顧、醫療及安置必要費用
支付等事宜;必要時,應召開協調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3、視需求協助受安置之老人申請相關福利補助,並依返還義務人
情狀提供適當福利資源;或協助其申請及取得相關福利資源。
4、必要時,協助受安置之老人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
(二)有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之情事者,應本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精神完成下列事項:
1、通知扶養義務人,並主動告知返還義務人法律相關權益及責任
;倘無法聯繫上扶養義務人,應協尋扶養義務人。
2、與返還義務人討論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之照顧、醫療及安置必
要費用支付等事宜;必要時,應召開協調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
。
3、視需求協助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申請身權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依返還義務人情
狀提供適當福利資源;或協助其申請及取得相關福利資源。
4、必要時,協助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
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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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依照本局所定標準計算;本局計算返還義務人
應返還之費用時,須扣除受安置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取得之相關安置
福利補助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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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經評估返還義務人之情狀,認有必要追償安置之必要費用者,應
於安置日起一年內檢具前點應返還之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得減輕
或免除費用之申請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應載事項,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返還義務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返還義務人於收受上開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未提出減輕或免除費用之
申請時,本局得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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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返還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減輕或免除
應返還費用:
(一)有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之情事:
1、為低收入戶、領有老人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其
他社會福利補助,經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2、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
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力負擔
。
3、受安置之老人曾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虐待、重大侮辱
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負
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4、受安置之老人曾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
養義務,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負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5、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二)有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之情事:
1、為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
經評估整體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2、為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
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無力負擔
。
3、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曾對返還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
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負擔安置
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4、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曾對返還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經評估由返還義務人負擔安置之必要費用顯失公平。
5、因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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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認定前點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審查結果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及其他受影響之返還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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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審查第六點申請案件時,應注意避免影響返還義務人之基本生計
,並評估提供適當協助。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本局審查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
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但得
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係發生於第五點及前點書
面行政處分通知之後者,不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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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返還義務人收到第五點或第七點之書面行政處分後,如一次繳清應返
還之安置必要費用顯有困難,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償還;本局得依
其家庭、經濟情況或其他事由,酌情核准分期返還。
返還義務人拒不返還者,本局應於一年內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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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每年定期清查先行墊付之安置必要費用追償情形,發現無正當理
由長期未返還者,即應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未返還理由符合第六點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減輕
或免除應返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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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原則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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