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裁秘字第108006785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本處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
    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處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內聘委員三人由處長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
    任之,並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另得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專家或學
    者擔任外聘委員二人(如律師、法學教授或檢察官)。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處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處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情況適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合計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
七、本小組行文時,以本處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處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