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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發展審議會議及會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企字第10801950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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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民眾參與並確保臺中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臺中市區域計畫委員
    會、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臺中市政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臺中市政府住宅審議會之會議順利進行、管理會場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會議開會時,除出席委員、列席機關代表、會議工作人員、列席說明
    者及各級民意代表外,申請發言或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及相關團體
    等,得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進入會場或旁聽區。
    前項參與會議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
    規定,有迴避義務者,應於會議開始前自行迴避;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應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三、會議得於會場門口設置簽到處,以備出列席人員、各級民意代表、申
    請發言或旁聽之居民、居民代表及相關團體等持開會通知或身分證明
    文件簽到,並由會議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或旁聽區。
四、居民、居民代表及相關團體得於會議召開前,向會議工作人員申請登
    記於會議中發言。
    申請發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多數有共同利
    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代表。
    會議主席得視會議及個案情形,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酌予調整
    發言人數,並以與該案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最優先。
五、出列席及發言、旁聽會議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會議進行中禁止攝影、錄影或錄音。但會議工作人員因會議紀錄
        需要,或其他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依第四點規定申請登記發言者,其發言應簡明扼要,每人每次發
        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且每案發言總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主
        席得視會議及個案情形,經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得調整發
        言時間。
    (三)會議進行委員討論前,各級民意代表、發言或旁聽人員應離開會
        場。
    (四)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武器及危險物品
        、無線麥克風等物品進入會場、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
        。
    (五)禁止於會場內、旁聽區及會議所在辦公廳舍區域大聲喧嘩或鼓譟
        。
    (六)會議工作人員為製作會議紀錄之需要,得請發言者提供發言書面
        內容,或經其同意由會議工作人員代為摘要彙整發言內容。
六、出列席及發言、旁聽會議人員,違反前點規定且經勸阻不聽時,或有
    妨礙會場議事運作順暢、干擾辦公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情事者,會議主
    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或要求其離開會場、旁聽區或會議所在辦公
    廳舍區域,必要時得請臺中市政府駐衛警協助之。
七、會議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協請臺中市政府駐衛警管制
    會場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