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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捷運工程處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公捷秘字第112000176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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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本處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
    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處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內聘委員五人,其中內聘委
    員一人由交通局交通行政科聘(派)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擔任,其
    餘均由處長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得置外聘委員一人(如律師
    、法學教授),並以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處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處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處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處外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