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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檔案法有關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依據檔案法第十七條至
第二十一條與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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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或抄錄本會管有之檔案,應填具申請書(附件1)並
應詳閱填寫須知,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若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委託人應親簽委任書,特委託代理人代為
辦理(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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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申請閱覽或抄錄檔案時,可供項目限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照片、己方當事人到會說明及行車事故影像畫面。
下列項目不予提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
(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二)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三)委員簽署表
(四)相關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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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是否
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件2)。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資料者,
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本會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辦理。
(三)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無誤後,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
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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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事先預約並於指定日期親自(或指定代理人)至指定處所閱
覽或抄錄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附件2)、備有本人照片之身
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
本會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且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3)簽名。
(二)抄錄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本會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
5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申請;有其他特殊原因(如召開鑑定會
議)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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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除遵守檔案法第20條規定之外,進入指定場
所時,應保持環境清潔、應用之器材妥慎維護、抄寫檔案以使用鉛筆
為限,禁止使用可攜式電腦或媒體、手機等電子產品,並請將關機,
且嚴禁攝影、錄影及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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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
經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3)註記,另將一聯交付申請
人,並依規定還卷。
前項申請人若未能於當日抄錄或閱覽完畢者,必須重新向本會提出辦
理抄錄或閱覽檔案應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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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如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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