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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法規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800556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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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及所屬機關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國家賠償、訴願、採購調解、申訴案及法制相
    關案件之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四)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調查及審查事項。
   (五)有關採購調解、申訴及訴願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辦理相關法制教育訓練事項。
   (七)有關法制作業跨單位或機關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員一人至五人,由本局及所屬機關
    就具有法制專長人員派兼任之。
    召集人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遇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出缺時,
    由本局局長指派適合人選暫時代理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之任務職掌如附表。組員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