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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城市美學、節能減碳、維護生態環
境及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並使本府各機關學校自行辦理公共工程基
本設計審議時有一依循,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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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
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
本作業規定辦理。
各機關學校辦理基本設計審議時得與初步設計審議、期初審議或其他
類似階段設計審議併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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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
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各機關學校簽奉首長核准,得依案件特性
自行依契約規定辦理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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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計畫,各機關學校得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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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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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學校應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及相關基本資料。
(二)辦理審議作業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主管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由本
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資訊網路所建置之專家學者名單內挑選
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二名以上擔任外聘委員,各類工程外聘
委員類型建議如下,各機關學校得依案件性質彈性調整:
1.建築工程:建築類、結構類、機電類、城市美學類。
2.土木工程:土木類、結構類、景觀類、城市美學類。
3.水利工程:水利類、土木類、景觀類、城市美學類。
4.景觀工程:景觀類、土木類、城市美學類。
(三)各機關得依實際需求額外增加聘請符合案件性質之委員協助辦理
審議。
(四)審議會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五)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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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本設計圖說應能清楚表達設計概念,審議會議原則如下:
(一)與中央核定補助計畫或本府核定先期計畫符合度(工程範圍、工
程內容、計畫期程及核定經費)。
(二)設計理念合理可行,且符合契約所提需求。
(三)正確引用設計規範。
(四)設計符合相關法規(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建築法規、水利法規、水土保持法規及地質法規等)。
(五)兼顧生態能源永續。
(六)符合城市美學。
(七)整體預定進度表完整合理且分標原則適當。
(八)預算編列合理。
(九)由主席依各委員意見綜合裁示,以符合審議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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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本設計審議提送資料參考內容如下,各機關學校得依案件性質彈性
調整:
(一)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含上位計畫及前期計畫說明、氣候、都市
計畫、補充測量、土壤試驗、地質調查(含可得之設計參數及建
議工法)、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二)需求計畫(依建物使用人數或相關規定說明建物量體及空間設計
原則、使用年限)。
(三)規劃理念說明書(含工程材料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形式及工法
評估比較、特殊構造物方案評估比較、構造物耐震對策評估、構
造物防蝕對策評估、基地高程及雨、污水規劃排放方式)。
(四)法令分析(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建築法規、水利法規、水土保持法規及地質法規等)。
(五)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
統規劃、開挖擋土措施圖、施工中交通動線規劃圖及施工期間所
涉公共管線圖)。
(六)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含照明、電力、弱電、給排水、空調、消
防等相關設備使用範圍及需求、負荷計算(概估)、各系統圖及其
設備配置圖)。
(七)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分配年度(應考慮
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與相似案件造價比較說明、大宗資材價
格(砂石、鋼筋、H型鋼、預拌混凝土與瀝青混凝土等)。
(八)工程計畫時程(含規劃設計、結構外審、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
議、都市設計審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拆除執照、建築執照
等應送審時程、施工工期、使用執照、試運轉及代操作維護時程)
。
(九)設計準則(條列細部設計準則、鋪面計畫、防水計畫、排水計畫、
照明計畫、動線計畫、無障礙空間計畫、景觀及植栽計畫、色彩
計畫、公共藝術計畫、防災計畫、監測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營建廢棄物處理計畫、管理維護計畫)
及綱要規範(章名及章碼)。
(十)採購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
(十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含私有土地使用同意書)。
(十二)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指標(含預定達綠建築、智慧綠建築等級,
以及為達該標準所採設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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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
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