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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韌性社區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26872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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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防救韌性社區事項,依內政
    部「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設置臺中市政府韌性
    社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建立遴選、補助、輔導與管考,以及維持韌性社區運作之推動
         機制。
  (二)檢視與審查臺中市各區公所提報資料,遴選合適參與之村里或
         社區。
  (三)協助臺中市各區公所建立參與韌性社區推動之機制。
  (四)管考臺中市各區公所推動韌性社區。
  (五)提供資源協助韌性社區推動。
  (六)協助審核韌性社區推動資料。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
    下簡稱消防局)局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一人由消防局副局長兼
    任、一人由消防局簡任級人員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各
    機關防災業管相關之科長(或主任)一人派兼之:
    (一)消防局。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五)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八)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本小組委員之任期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本府所屬機關
    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無法出席者,應指派適當人員
    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小組
    得請其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構)、團體派員列席,
    並得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消防局辦理。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